武汉大学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网络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有关网络教育的方针政策,参照《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弘扬"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校训精神。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参加我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以下简称“网络教育”)入学考试,并录取的网络教育新生,须持网络教育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到网络教育学院指定的校外学习中心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其所在的校外学习中心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网络教育学院在新生报到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武汉大学网络高等教育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取消其已发证书和学习证明。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新生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能在当季就读,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校外学习中心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一季新生入学前向相关校外学习中心提出重新入学的书面申请,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与下一季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重新入学,录取专业当年不再连续招生的,可选择报读相近专业。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各校外学习中心建立学生档案,并负责学生在籍直到学生毕业时的档案管理与建设的协助工作。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新生登记表、学籍信息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纸质材料。
第八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在相关校外学习中心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暂缓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由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学习中心应于每学年注册截止日后的两周之内向网络教育学院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是主要面向成人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
根据学科专业要求,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从注册到毕业的最短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两年半、专升本两年半,最长学习年限为:高起本八年、高起专五年、专升本五年。在最短学习年限内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和学分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条除符合本规定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者之外,其他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籍学习年限。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每门课程的考核分“形成性考核”和“期末考核”两个部分。“形成性考核”占考核总成绩的30%,“期末考核”占考核总成绩的70%,两个部分的成绩构成该课程的最终考核成绩。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两部分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权重可以合理调整。
“形成性考核”成绩主要来源于学生平时学习过程,包括上线次数、在线时长、提交作业、网上提问发帖等学习过程,由网络学习平台记录并自动生成。
“期末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査两种形式,课程考核的方式由任课老师确定,并经过专业学院(系)提前上报网络教育学院批准,且告知学生。
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査课程一般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必要时,考査课程的成绩可按照下列对应关系折算百分制成绩:优秀:90分以上;良好: 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 分及以下。
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不论成绩高低,均以“及格”(或60分)记载。
第十三条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学生确实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提交本人申请和证明材料申请缓考,经学习中心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其缓考申请、证明材料随试卷交专业学院(系)备案。缓考课程随低年级同卷考试,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如违犯考核纪律,有舞弊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课程免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申请相应课程免修:
1.通过大学英语4、6级者,凭合格证可免修专科或本科段英语。
2.在学期间,通过了教育部组织的网络教育统考课程,可免修对应课程。
3.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同层次课程考试,凭自考合格证和省级自考办成绩证明可免修对应课程。
4.学校认定的其它途径考试合格的课程。
在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完成课程中,每个学生免修课程最高不超过4门(不含学位课程、统考课程)。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习中心和专业学院(系)提出申请,并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批。
第五章转专业、转中心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实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
2.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
3.因工作变动,工作性质变化特别需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
1.文史管理类专业转入理工类专业;
2.申请转入的专业和原专业不属于同一学习层次的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4.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退学条件的;
5.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等原因,在原校外学习中心学习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转入就近的校外学习中心。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中心,由学生本人向其所在校外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校外学习中心与专业学院(系)同意后,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条学生在籍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转中心一次。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转中心每学期办理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的三月和九月。
第六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或应征入伍,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有如下特殊原因的准许延长休学年限:
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2.学生因工作需要被派往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家三线(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野外作业地区)地区工作,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年。
第二十四条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校外学习中心同意后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二周(如遇寒、暑假,则提前到寒、暑假之前二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校外学习中心同意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校外学习中心和本人提出申请,经网络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因教学计划变动所缺课程必须重修,已修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个学期内不参加教学活动的;
2.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3.休学期满,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在籍学习期间,累计达5门以上(含5门)课程考核(含重修考核)不合格,或3门以上(含3门)课程旷考的;
5.超过了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含休学)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依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或学习中心提出申请,校外学习中心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网络教育学院审批。
学习中心应对本中心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及时进行清理与上报。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由退学学生所在校外学习中心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将在网络教育学院网站上公告60天,公告期满视同送达。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全程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所有教学环节,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毕业。经审核合格后,颁发武汉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证书。高起本、专升本学生在籍学习期间,还必须参加教育部组织的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程统考(统考科目按教育部的规定执行),并考试合格。
第三十二条符合《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应的申请办理手续,学校审批后可颁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全程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满足毕业条件,但已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的80%,本人可申请办理网络教育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取得的学分低于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80%,学生本人可申请办理网络教育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可申请发放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学生办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必须在学制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申请,超过学制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后,不再补发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证书;已发证书的,学校负责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时办理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手续,具有武汉大学网络高等教育学籍学生的学籍信息和获得武汉大学网络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毕业生的学历信息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备案。经注册备案的学籍学历信息供社会网上查询,受国家承认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学生和毕业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电子图像等个人基本信息及考生号、学号、专业名称、层次、学习形式、入学日期、毕业日期、毕业证书编号等学习、毕业信息。学生在籍期间或毕业之后,可以通过教育部指定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www.chsi.com.cn)核实和查询个人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结果和信息。
第三十九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原则上以我校统一招生录取数据为准,不能擅自更改。
第四十条学生在籍期间申请变更姓名的,须由学生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以后,变更才能有效。如果属在报考或招生录取环节发生的错误,信息将不予修改。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是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应在离申请毕业半年之前,按毕业照片采集的统一要求,到指定的地点完成毕业生电子图像信息的采集与确认工作。凡未按时完成电子图像信息采集与确认工作的,推迟申报毕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毕(结)业离校之后,学校不受理任何有关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的变更申请。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武汉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